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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lse{ document.getElementById(PLTS[cur1].portletId).innerHTML=response; } } catch(e){} var regx=new RegExp(' 江西师范大学学生处 学工字〔2017〕13号 关于做好第十期心平自立贷款助学金申请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意识,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诚信度,学校将继续开展第十期心平自立贷款助学金的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贷款对象 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一年级学生(不含单证硕士)(已成功获贷第九期心平贷学金的学生本次不得申请;已成功获贷两次心平贷学金的学生也不得再次申请)。 二.贷款用途 (一)用于缴纳学校学费、住宿费等支出; (二)用于在校日常生活费等支出; (三)用于开展科学研究项目、撰写科研论文所必须的试验、实验或社会实践等支出; (四)用于其他帮助借款学生完成学业的特别支出。 三.贷款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考试作弊等违纪行为,未受过学校处分,诚实守信、勤奋努力。 (二)在校在籍的全日制一年级本科及研究生申请心平贷学金无成绩要求;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申请时,应在上学年学生评价中学业排名中列全班前2/3,不及格课程不超过1 门。 (三)已获得其他助学金或助学贷款等且如实申报的。 四.贷款额度 人民币5000元和8000元两个档次。(二选一) 五.申请流程 1.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研究生统一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填写《江西师范大学心平自立贷款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并请父母或其他亲属作为贷款担保人签字。 2.学院根据申请表有关内容进行初审后,将相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核。材料包括: (1)《江西师范大学心平自立贷款助学金申请表》(A4纸打印,一式四份)(1寸照片4张,在表格指定位置上粘贴,无需另交)。 (2)借款学生、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双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各四份。 (3)学院汇总所有借款学生信息(研究生由研究生院汇总),填入《江西师范大学心平自立贷学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 3.学生处汇总所有材料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将结果反馈所在学院或研究生院及申请人。 4.贷款申请获准后,由借款学生、担保人和学生处共同签署《江西师范大学心平自立贷款助学金贷款合同》。(另行通知) 5.合同签订后,财务处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将审批的心平贷学金金额划入指定的借款学生账户。 六.其他 1.其他内容详见校办字〔2011〕19 号《江西师范大学心平自立贷款助学金管理办法》(见附件3)。 2.请各学院按照从低年级到高年级、学号从小到大的顺序依次整理好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和汇总表一并于4月26日前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边艳;同时将申请汇总表(附件2)的电子稿通过OA发送。 3.未尽事宜请咨询:边艳,88120128 附件: 2、《江西师范大学心平自立贷学金申请汇总表》 3、《江西师范大学心平自立贷款助学金管理办法》 学生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7年4月18日 附件1: 江西师范大学心平自立贷学金借款申请表 借款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一寸免冠照片 身份证号码 学制 学号 学院 专业 年级 手机 邮箱 已获得其他助学金或助学贷款 项目: 总额: 元 申请贷学金金额 总额 元 贷学金用途 贷学金借款期限 贷学金借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至 年 月) 签约时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签约时银行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家庭详细住址: 省(自治区) 市(县、区) 邮编: 家庭电话: 本人保证所填写内容真实无误。已阅读《江西师范大学心平自立贷款助学金管理办法》,愿意与学校签订《江西师范大学心平自立贷款助学金贷款合同》。 借款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担保人姓名: 职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与借款人关系 担保人意见: 我清楚借款人借款用途,愿意为其担保。 担保人(签字): 年 月 日 学院意见: 负责人(签字): 学院(签章) 年 月 日 学生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签章): 年 月 日 学校心平自立贷学金基金管委会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壹式肆份,申请者所在学院、学生处、校基金管委会及申请者本人各壹份。 2、贷学金用途请填写清楚:学费、生活费、科研或其他;利率栏的内容可先空。 3、请不要改变表的格式。 序号 学院 姓名 专业 班级 学号 身份证 号码 性别 申请理由 贷款 金额 (5000或8000) 是否 贫困 已获资助总金额 学业排名/测评人数 违纪 或补考行为 本人 联系 电话 备注 附件2: 江西师范大学第十期心平自立贷学金汇总表 注:本表请用EXCEL制作。 附件3: 江西师范大学心平自立贷款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校教育事业发展,培养青年学生的自立自强意识,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诚信度,段永平先生、刘昕女士筹集善款1000万元人民币,委托心平公益基金会自2011年至2015年定向捐赠至我校,专项设立“江西师范大学心平自立贷款助学金”(以下简称“心平贷学金”)。 第二条 心平贷学金以捐赠人的捐赠款(按年度分5期到账,每期200万元)为贷款基金。其中包含基金实际余额及其产生的银行利息、借款学生归还的心平贷学金本金以及贷款使用费等。 第二章 心平贷学金的管理 第三条 成立江西师范大学心平自立贷学金基金管委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负责心平贷学金的发放计划统筹、比例分配、组织贷款评估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问题。基金管委会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处处长任副主任,成员单位包括校纪委、校办、宣传部、校团委、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院等。 第四条 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分别负责心平贷学金日常工作。学生处负责基金管委会的会务,根据授权代行基金管委会组织签署贷款合同等日常事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申请者建档、心平贷学金的核算、毕业学生去向等信息的收集工作;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协助审核贷款申请人有关学籍及学业材料;财务处在江西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账户内设心平贷学金科目进行专项管理,并负责心平贷学金发放和还贷入账等工作;各学院主要负责心平贷学金的申请审核、日常管理和借款学生毕业后还贷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贷款用途 第五条 心平贷学金主要贷款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一年级学生(不含单证硕士)。心平贷学金用于资助借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申请贷款用途包括: (一)用于缴纳学校学费、住宿费等支出; (二)用于在校日常生活费等支出; (三)用于开展科学研究项目、撰写科研论文所必须的试验、实验或社会实践等支出; (四)用于其他帮助借款学生完成学业的特别支出。 第四章 申请条件和心平贷学金额度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考试作弊等违纪行为,未受过学校处分,诚实守信、勤奋努力。 (二)在校在籍的全日制一年级本科及研究生新生申请心平贷学金无成绩要求,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申请时,应在上学年学生评价中学业排名中列全班前2/3,不及格课程不超过1 门。 (三)已获得其他助学金或助学贷款等且如实申报的。 第七条 心平贷学金额度 (一)心平贷学金申请额度以每人每年人民币5000元、8000元两个档次,原则上以连续2年申请、审批贷款为限。具体金额根据贷款用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二)心平贷学金发放额度,以当年心平贷学金基金账户余额为准。余额若不足以按申请心平贷学金最低标准发放时,则暂时停止发放,直至基金账户余额达到申请心平贷学金最低发放标准。 (三)在贷学金总额有限的情况下,优先满足师范专业学生的申请。 第五章 申请和发放程序 第八条 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江西师范大学心平自立贷款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并请父母或其他亲属作为贷款担保人签字。每年在放寒假或暑假前领取申请表,3月、10月份为申请集中办理期,如遇特殊情况,学生也可随时提出申请。 第九条 学院根据申请表有关内容进行初审后,报学生处审核,经基金管委会组织评估批准,报心平公益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备案后,学校将结果通知所在学院或研究生院及申请人。 第十条 贷款申请获准后,由借款学生、担保人和基金管委会(学生处代)共同签署《江西师范大学心平自立贷款助学金贷款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财务处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将审批的心平贷学金金额划入指定的借款学生账户。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贷学金”,根据不同的申请、审批用途,按不同形式发放: (一)用于缴纳学校学费或住宿费的,可一次性发放,并按照欠缴学费或住宿费的金额直接转入学校学费、住宿费资金账户;一次性发放后,审批的心平贷学金如有余额,则可转为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其他用途,并按以下(二)(三)款执行。 (二)用于在校日常生活开支的,按月计算,分两次发放。原则上每学期发一次,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 (三)用于科学实验和社会实践开支的,根据科研项目的需要,按合同约定发放。 (四)用于其他需特别支出的,由基金管委会专项研究决定,按合同约定发放。 (五)学校放假期间不办理“贷学金”发放。 第十三条 在心平贷学金发放期间,借款学生受到校规校纪处分或有2门及2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或不能完成学业而休学等,视为借款学生违约,除中止尚未发放的心平贷学金金额外,借款学生仍应及时归还所借心平贷学金。 第六章 还贷及使用费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或规定的还贷期内,可随时归还心平贷学金,既可一次性还清,也可分期偿还,每期还贷金额不限。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在毕业前不能偿还全部贷学金的,须与基金管委会(学生处代)签订《江西师范大学心平自立贷款助学金还贷协议书》。本科生应自毕业之日起10年内清,硕士生应自毕业之日起8年内还清。 第十六条 因转学、退学等原因离校不再具有学籍的贷款学生,本科生、硕士生应分别自离校之日起的10年、8年内还清。 第十七条 心平贷学金自签约之日起至毕业后4年内还贷的,按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使用费;毕业4年后还款的,按5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使用费。学生在本科阶段贷款,毕业时间以本科毕业时间为准,硕士阶段贷款,则以硕士毕业时间为准。毕业具体时间以毕业证签发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 心平贷学金使用费按借款学生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或5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并按年计算复利(固定利率)。具体使用费计算在还贷协议书中注明。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要认真履行还贷义务。毕业前未还清贷款并未与学校签订还贷协议书的,学校可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应在还贷期限内一次性还清心平贷学金本金及全部使用费。借款学生毕业后在心平贷学金未还清之前,须按照还贷协议书的条款,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保持联系,及时通报个人工作及地址、电话、通信等联系方式变动情况。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其还贷期最后3 个月内通知该学生到期还贷。 第二十一条 对逾期拒不还贷的借款学生,基金管委会将在有关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发布催还公告,并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原所在学院、班级、专业及目前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并书面告知其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行政管理机构。对于其信息公布3个月内仍拒不还贷的,基金管委会将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作为《关于设立江西师范大学心平自立贷款助学金协议书》之附件,所有条款经捐赠人同意,并经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捐赠人第1期捐赠款到账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抄报: 学校领导。 抄送: 学工委成员单位。 学生处办公室 2017年4月18日印发 |
关于做好第十期心平自立贷款助学金申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1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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